組織章程
【第一章 總則】
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華保險與理財規劃人員協會Insurance and Financial
PractitionersAssociation of Taiwan(以下簡稱本會)
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提昇保險與理財
規劃從業人員之素質、地位,塑造專業形象、健全保險行銷發展與
理財規劃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機構。
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提昇保險與理財規劃人員新形象。
二、促進國際同業與資訊交流、學術研討、教育訓練。
三、建立保險資料庫及理財規劃研究發展。
四、保險與理財規劃實務研討。
五、其他與本會宗旨相符事項。
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
之指導、監督。
【第二章 會員】
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、贊助會員、榮譽會員及學生會員等四種,
其會員資格如下:
一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以上,從事保險與
理財規劃相關業務者,填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
交會費後為個人會員。
二、贊助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或有機關登記立案之團體,
對本會經費經常予以資助,或對本活動經常予以協助者,得
經理事會通過,聘為贊助會員。
三、榮譽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,對人壽保險行銷與理財規劃專業
有特殊成就或貢獻者,得經理事會通過,聘為榮譽會員。
四、學生會員:凡對金融保險產業有興趣之在學大專以上學生,
填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交會費後為學生會員。
學生會員於畢業後需重新申請成為個人會員。
五、終身會員: 本會會員定期或定額對本會捐助,並願意以協助
人壽保險行銷與理財規劃專業發展者,得經理事會通過,成
為終身會員。
第八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
時,得經理事會決 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
大者,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
第十一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
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但贊助會員、榮譽會員及學生會員無前
項之權利。學生會員參與協會活動可享學生優惠價。
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學生會員不須
繳納入會費且常年費以五折計算。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
權益,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
【第三章 組織及職責】
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
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
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二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
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。
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至少十五人、監事至少三人,由會員代表選舉之,分
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
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等出時,
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註:一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得不設置。
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三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四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提名次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六、理事席位限以同一公司不得超過三名為限。
七、議決理事或常務理事之辭職。
八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;並由常務理事互選舉一
人為理事長,一至三人為副理事長。
理事長對內總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任會員大會、理事
大會主席。
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,不能
指定時,由副理 事長互選一人代理之。
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召開理事會
補選之。
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監事席位限以同一公司不得超過一名為限。
六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
監事會主席。
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
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
補選之。
第二十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職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監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
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
關備查。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工作人員權責
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
由理事會擬定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各若干
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【第四章 會議】
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召
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。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
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
員代理,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。會員代表大會之組成
及會員代表任期與選任辦法另由理事會議訂定施行細則行之。
之重大事項。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,應有出席人
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。
第二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
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
之同意行之;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本會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
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每一季召開一次,並得通知候補理事、候補監
事列席。必要時得召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
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
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二十九條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
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
辭職。
【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】
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:新台幣伍佰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
二、常年會費:新台幣伍佰元。
三、事業費。
四、會員捐款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
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(大會因故未能
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年度開始前報主
管機關核備。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
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
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
員代表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大會未能如期
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
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【第六章 附則】
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。
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亦同。
第三十六條 本會章程規定、修改、變更之年月日、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、文號如下:
一、民國83年5月1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訂定。
報經內政部民國83年5月1日台(83)內社字第11740號函准予備查。
二、民國92年7月26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,
報經內政部西元2003年11月24日台內社字第0920043304號函准予備查。
三、民國96年1月23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