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會組織章程施行細則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施行細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訂定之。
第二章 組職
第二條 本會之組織系統依下表為之:
第三條 本會各項職務、各委員會之設置,各相關工作內容與工作職掌
之說明另以辦法訂定之。
第四條 擔任本會各項職務(含個工作委員會之大會主席、總幹事及各
委員會之主委和委員)應具有之積極資格另以辦法定之。
第三章 施行細則之修改及施行
第五條 本施行細則應隨章程有關各條款項修正之。
第六條 本施行細則經理會理事總額二分之ㄧ以上出席,出席三分之二
以上通過後公佈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